当用人单位的
营业执照被
吊销时,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首先,破产、解散和被撤销等情景均意味着
企业法人资格的正式消亡,然而吊销营业执照本身并不能自动引发
法人资格的消逝。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用人单位丧失法人资格之后,
劳动合同亦随之终止。
因此,对于在此背景下仍然在职的员工,他们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并主张其应尽之义务得以执行。
其次,当企业的营业执照受到吊销的
处罚时,劳资双方的关系可以采取与破产、解散及被撤销的情形相似的处理策略,即由用人单位或
劳动者一方向对方提出
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
不论是哪一方率先提出的建议,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度来计算其每满一年就应获得一个
月工资收入作为
经济补偿的金额。
最后,若劳动者与那些未
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是营业期限已届满却依然持续开展业务活动的用人单位产生了权益纷争问题,应当将该用人单位或其投资人为
诉讼中的主要参与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
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
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