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争议事件过程中所需要的
证据,根据其形式与作用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个
类别:
首先是“
书证”类别的证据,主要包含了诸如
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所签署的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其次是“
物证”类别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以实物形态存在,例如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考勤打卡记录或者薪酬领取清单等等;
此外,还有名为“
证人言语”的证据类别,其首要来源便是用人单位内部员工或其他已经离职的
劳动者提供的证词遣要;
最后,也不能忽视那些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期间录制下来的监控视频资料和录音带等罅漏出的视听材料作为重要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