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雇佣关系的【保密和
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果双方明确签订了关于
保密义务的条款,那就意味着
劳动者需要在工作日程中承担起相应的保密责任。
然而,倘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说明离职之后仍然需要承
担保密责任的话,那么当劳动者办理完
离职手续之后,便无需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了。
在实践中,大多数此类协议都会设定保密期限,具体来说就是包括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以及离职之日起一段时间内都必须进行保密。
如果在此期间里,劳动者由于疏忽等原因给雇主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他必须依照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雇主进行相关
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