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
劳动合同而言,并非强制要求必须工作满一整年。
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内,如
劳动者有离开岗位、终止与雇主之
劳动关系之意愿,应提前至少30天,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告知此意,通过此种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事先批准或允许。
若单位未能按法律规定执行相关手续,此时,劳动者可采取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公正地完成法定的义务和工作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