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于工作时段进行清洁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进而病情恶化,此种情况应视为突发疾病,故并不构成工伤范畴。
然若是在高强度工作中突发紧急病症,且在48小时内经全力救治仍无法挽回其生命者,可考虑将之视为工伤范围;
反之,则归类为非工伤。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两条硬性规定以确定工作时间是否构成工伤:即“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
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原则如下:1.若员工突发的疾病与其正在从事的工作无任何关联并最终导致了死亡,则此类情形应被认定为工伤。
换言之,在工作期间因与工作相关的疾病而引发的死亡情况,应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工伤鉴定。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病患并非立即致命,但于48小时内经过竭力抢救仍然未能痊愈并不幸去世的员工,可视同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