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如在
上下班的交通运营过程中遭受未由自身承担的交通事故或者遭遇城市轨道交通、火车或客运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
意外伤害,均应被认定为
工伤范围内。
对于符合上班途中遭受创伤可核定为
工伤的情况,其具体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1.在常规上下班规定的时间段及合理的行驶路线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亦包括在
加班期间或是经单位批准后提前下班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意外;
2.在
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中,若确定责任为非
受害人所负
主要责任,且由交通管理部门出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中能够明确员工不属全责或次要责任方;
3.交通事故的损害因素,既可能由员工驾驶或搭乘
机动车引发,同时还可能由于其他
机动车辆事故导致;
即使发生的是单车事故,也应视为交通意外进行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