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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常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时,期限可延长30日。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鉴定的效率,也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复杂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若对结论不服,申请方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证了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3.建议申请方在申请时尽量提供全面准确的材料,以减少因材料问题导致的鉴定时间延长。同时,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及时行使再次鉴定的权利,按规定时间和流程提出申请。
2026-01-31 0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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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常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为劳动能力鉴定设定了基本的时间框架,保障了鉴定程序的效率。
(2)当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这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
(4)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且其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提醒: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及时关注时间节点,不服鉴定结论需在规定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不同案情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1 07:2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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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常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时,期限可延长30日,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必着急,耐心等待结果。
(二)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要留意接收相关文件。
(三)若对鉴定结论不服,要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注意把握时间节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026-01-31 06:3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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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常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专业多,期限可延长30日。
2.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
3.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026-01-31 04:4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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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结论会及时送达。对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正常情况下60日作出结论,这是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让申请人能及时知晓结果。而对于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情况,延长30日作出结论也是合理的,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鉴定结论作出后及时送达,保障了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若申请方对结论不服,给予15日的时间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且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流程既保证了申请人有申诉的权利,也维护了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大家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1 03:4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