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倘若并非出于自由意志,则有权拒绝
加班。
当企业职责者制定出员工加班方案时,务必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准则:(1)生产运营需求必为必要;
(2)在实施加班政策之前,务必先
同工会以及
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获得其认可;
(3)所加之时长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若无法满足上述任何一条要求,便不得强制员工参与加班活动。《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