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职仅三天便萌生了辞去职务之情时,员工是享有提前三日向雇佣单元传达意向的权利的。
雇佣单元需要依照实际工作日数来支付薪资报酬。
倘若员工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雇佣单元带来了相应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