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正式度过试用期的第一个月便遭到雇主解约时,具体的赔偿标准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细致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假设解约的原因源于员工自身过失所致,那么这将被称之为过失性解约,此时雇主并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反之,若解约的缘由并非因为员工之过失,则可称为无过失性解约。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有关解约的决定,或者在已事先告知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薪资,方可合法生效。
然而,当雇主未能遵循《劳动合约法》的相关要求来获准与该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或终止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主应按照《劳动合约法》第四十七条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