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雇员在职期间处于哺乳期,有权力去拒绝参与待岗活动。
关于是否选择拒绝待岗则完全取决于员工个人的意愿和判断。
而这个“待岗”,是指
劳动者在与公司保持劳动合约维持的基础上,离开原本的职位,同时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不必接受新的工作分配。
按照规定,如果雇主能够与雇员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就可以对
劳动合同内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
因此,从总体上看,雇主无法任意地调动员工进入待岗状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