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与所属公司所签订之雇佣期限已届满而该公司未能与其进行续约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向仲裁庭或法庭请求支付所谓之“双倍工资”。
首先,当合同期限告罄时,劳动者仍然留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本职工作,如此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做出任何疑义,可以理解为原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已经达成共识,选择按照先前同等条件继续执行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全面支持。
因此,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无须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若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由于意外事故或者某些不可抗力等由用人单位方面造成的原因,导致原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进而引发事实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续订。
同样地,在这个阶段内,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