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辞退雇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得到雇员的签名同意。
特别是当用人单位选择以过错性辞退来解除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时,他们有权立即执行这一决定,无需事先告知或征得雇员的同意。
而对于无过错性辞退而言,用人单位只需要提前向雇员发出书面通知,或是直接向他们支付替代通知金,便可依法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同样不必寻求雇员的签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