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的商业运营中,当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自然到期结束时,抑或是员工方面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决定,此时,就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起提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至于这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数额,则是由各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依据自身情况分别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