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福利的法规条文如下:
首先,针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产生的设备、设施以及人员成本支出,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各类集体福利部门的设施设备及其维护保养的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用等。
其次,为保障职工健康生活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卫生保健系统,为职工提供生活便利,对于住房和交通方面实行的各项补贴以及非货币性的福利措施,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执行非医保制度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及职工交通补贴等。
再次,根据其他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情形所必须支付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具体内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旅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
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