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由职业所导致的疾病,在接受治疗之时,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作为工伤的当事人暨受害病人,对自身所受工作伤病的治疗,须选择已签署服务协议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若在紧急状况下,可酌情优先选择附近医疗单位进行救治。
对于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部分。
至于上述三个项目的具体内容,皆需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