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
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
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其实仅需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至用人单位便可。
若劳动者已尽提前告知之责任,而用人单位仍未为其办理
离职手续,劳动者此时有权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
2. 如遇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对待、恐吓
胁迫或者非法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等恶劣行为压迫劳动者工作,或是用人单位违反操作规程、强行要求员工从事冒险作业以致对其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且无需再提前知会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