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渎职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在其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何为“严重失职”的具体定义和界限,同时该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具备有效性;
其次,劳动者实际做出的行为必须构成规章制度中所明确列举的“严重失职”范畴;
最后,若规章制度未能详细规定“严重失职”的具体要件,那么在判断是否存在此种情形时,应该全面综合劳动者岗位职责、工作性质等因素,结合其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整体业务运作的直接影响力进行仔细评估。
一旦证实劳动者出现严重失职情节,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签署的
劳动合同,这一过程中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