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获得相应补偿之后,并不必然要求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倘若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渴望留任岗位并保持原有职业生涯的延续性,则该用人单位应保证其仍能保有先前的职务及职业特性;
若因工伤导致其实践能力大幅下降,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则用人单位权衡实际情况有可能考虑对其工作予以适当调整;
另一方面,如劳动者本人不愿再维持与该单位的雇佣关系,双方亦可协商并达成一致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