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情况下,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间的情形,试用期也不应超出两个月;
而对于签订了三年以上且为固定期间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其试用期上限仅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