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规,严禁人为地增设或延长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期。
在职期间,当事人参与竞业项目的时间总计不应超过两个完整年度。
而且,该权益仅惠及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技术路线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承担重要保密任务的员工。
个别员工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区范围以及有效期限,应由用人单位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并共同商定。
在此过程中,必需确保所制定的规则条款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