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位同事,尽管员工自身具备提出延后试用期之权利,然而我们必须严肃指出,若其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所招聘岗位所应具备的能力标准,那么批准延长试用期无疑将使本企业的征聘与保留员工的成本大幅度上升。
关于灵活就业合同的期限规定表明,当合同期维持在3个月至1年间时,试用期不应超过1个月;
而当合同期延续至1年至3年度之间时,试用期则不能超出2个月;
最后,对于那些合同期限为3年甚至更长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永久性雇佣关系而言,试用期则需限制在6个月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