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途中行走时发生身体骨折的意外情况,此类情形一般无法被视为工伤。
从常规角度来看,个人不慎失足跌倒而导致的骨折问题并不能被划归至范围广泛的“工伤”范畴之内。
依据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项)规定,只有在上下班过程中,由于遭受了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等相关事故伤害情况下,受害者方有资格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