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向相关用人单位递交正式书面申请,通过该项措施来解除双方之间所建立起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同样享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的权利。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即解除双方间已存在的劳动合同:(1)不可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之标准的劳动保障或者必要的劳动条件;(2)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3)没有依法为其劳动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制定且遵行的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从而对劳动者正当权益构成损害;(5)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失效;(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赋予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其他情况。
3.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等违法行为,非法限制劳动者自由活动的方式强迫其进行工作,或者在劳动者正常生产过程中,用人单位故意违章指挥、强行命令劳动者进行高风险操作,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劳动者有权在立即的时间内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利,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