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指示,凡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订立或修改劳动合同时,该类劳动合同均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当涉及到“空白劳动合同”的签署时,每一位劳动者都应审慎对待,权衡是否有必要加入此类机构。同样,他们亦可当场质疑用人单位,并明确要求其就合同中未填写的部分进行磋商及补充,直至所有条款均得到完善且满意后,方可签字确认。这将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签署空白合同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若不幸已经签署了该类合同,建议劳动者们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向各自发放已全文确定的完全版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所填写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比对,确保自身所得报酬与所约定一致,若存在出入,务必要求用人单位立即进行修正和改正。《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