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若劳动关系起始日晚于一个月但低于一年,且公司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倘若劳动者选择主动辞去工作岗位,则其有权向公司索取两倍于基本薪资作为赔偿,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措施。然而,如劳动者依据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所享有之权利,以此为理由提起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诉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这种请求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明确规定的条件,因此,这一诉求将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