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处理:第一种是双方协商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若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分明的情况下未能尽到其应有的责任,例如应当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却没有做到,那么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再次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的话,那么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而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主要涉及的三种情况如下所述:首先自然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其次则是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最后假如劳动者处于生死关头,比如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形时,同样劳动合同也将终止。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个就是以上提到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时候;再者就是当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时候;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同样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