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中并未就
社会保险缴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则对于没有履行这项义务的缴费单位,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制约和惩戒。具体违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逾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未能按要求及时上报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等。在此情况下,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其负责首要事项的管理人员以及涉及
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面临数额为1000到5000元不等的罚款;倘若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严重,那么,他们将会被处以5000至10000元以内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