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我们需要对停工留薪期进行详细阐释。所谓停工留薪期,即是指当劳动者因遭受生产安全事故或患上职业病而导致暂时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需要接受相应的工伤治疗时,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得到维持不变的一段时期。除此之外,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应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病情以及医院所出具的专业评估意见来综合决定。普通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对于那些伤势较为严重或者状况特殊的病例,经过所在行政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严格审核认证后,确实需要适当延长的,原则上亦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