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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几个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长度应根据所签订之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有所不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若劳务合同期限在三个月或以上但未满一年,则该期间内的试用期不可超过一个月;其次,若劳务合同期限在一年到三年之间,那么在此期间内设立的试用期限度为两个月;再次,若签署之劳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类别,那么在此类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最后,对于以某项特定工作任务完结为止的劳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者,均不可将试用期纳入其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家用人公司及同一名劳动者只能设定一次试用期。另外需知悉的是,若劳务合同仅仅约定了雇佣期限的试用期,在此种情况下,试用期并不生效,其设定期间应该被认定为合法的工作期限。在试用期内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试用期作为了一个预先约定的条款,若双方并未在事先进行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试用期为理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定进行了严格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享受所有劳动权利的法定权益;再者,试用期通常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范注重表现出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平等原则;并且明确禁止设定任何形式的变式试用期,例如:用人单位通过设立试岗、适应期和实习期等来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最后,尽管处在试用期阶段,用人单位仍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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