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任职的首个月之内,雇主应当主动与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自从成功录用了该位员工,即刻开始计算满一个月之后,若受到雇主以正式文书的形式提出要求,而员工依然未能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时,相应地,雇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然而,雇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他(她)实际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若是雇主自成功雇佣员工之日起,经过超过一个月,但却仍然未能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还需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若是劳动者还没有意愿与雇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雇主应该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之前的劳动关系,同时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