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违反本
法规则,无合法准许而擅自从事
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制止此类
违法行为的决定,同时对非法获得的收入予以没收,针对每一笔
非法所得,课以1倍至5倍金额不等的罚款;若未发现有任何非法所得业绩,即可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触犯了该法律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一定期限进行整改;若
逾期仍然无法按要求进行整改,将被处以每个人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且对于负有
直接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倘若因使用单位的作为导致被派遣员工受到损害,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单位将要共同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