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依据十级工伤的评定准则,将会实施如下赔偿措施:首先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金额将为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七个月;其次,在出行及饮食住宿方面的费用,将根据所在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的具体法规来予以确定;此外,如果劳动者选择离职,那么将会得到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部分的补偿,其具体数额则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来进行统一制定;最后,还有其他必要的补偿款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