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就业协议规定提供有效的工作防护及环境保障措施。
2.未能按时且足额发放员工薪资待遇。
3.没有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为
劳动者加班缴纳社会福利金等。
4.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框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的各种可能)中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
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方式,让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签订或更改
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
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雇主采取
暴力行为、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策略逼迫他们继续从事劳动,或者雇主任意让员工进行危险作业,甚至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劳动者有权立刻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向雇主申请说明。《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种种情形)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