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事故中,即便已经签署validity的和解协议,依然可能存在弥补措施,然而这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若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相互协商达成了协议,而该协议却未能得到切实执行;亦或,该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评估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产生的,甚至可能包含了欺骗、威胁、趁火打劫以及明显有失公平等因素;在这种情形下,受害方仍然有权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对此仲裁结果表示不服的话,可以继续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上诉诉讼程序。若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努力调解,最终达成了一份协议并将其进行了送达,那么这份协议就已经产生了法定效力,即使有异议也无法提起诉讼了,但是,仍可请求再审以此来展现自己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