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劳务派遣机构乃本法所指用人单位,应尽职承担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因此,劳务派遣机构与受派遣人员签订的
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重要内容:
除了载明法律
法规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包含的各项条款之外,还必须注明受派遣员工的实际适用单位,以及请求派遣的时间期限、具体就业职位等详细信息。
同时,鉴于劳务派遗机构与受派遣人员约定的
劳动关系性质,须签订连续两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对每个月的
工资进行适度发放;
如遇受派遣员工无工作时期,派遣机构务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向他们按时发放保障性的
最低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