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劳动
仲裁案件中,
仲裁机构未能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任何答复,那么申请人均可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将
劳动争议问题提交至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正式
起诉处理。依照该
法规,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完相关仲裁申请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必须作出是否予以接受或拒绝的裁决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