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至少两年的稳定合同期,然而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自愿达成共识;便可直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资合同,这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明示的禁令,也未损害劳动者权益,仅仅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向表达,因此应该视为合法且具备效力。1.在雇主与劳动者沟通一致后,他们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资合同。2.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如劳动者主动或同意继续修改和制定劳资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要签订固定期限劳资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资合同:(一)劳动者在目前的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二)当雇主首次实行劳资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并重新签订劳资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这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长达十年并且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不少于十年;(三)在过去的连续两次劳资合同中,如果劳动者都没有发生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到的任何事项,并且要续签这份劳资合同时。3.从雇主开始使用劳动者的那日起,如果雇主一年内没能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资合同,则可认为雇主和劳动者已经默认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