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乃指由雇主与
劳动者所签署的包含未能确定最终终止日期的
劳动合同。雇主与劳动者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后,即可订立此类型的劳动合同。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劳动者可提出或认同
续签或建立新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订立有确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的年限;(2)当雇主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营企业进行改革并需要重新
签订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达十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至少还有十年之遥;(3)假如连续订立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者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在双方意愿下需
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