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因不愿意额外
加班而遭受机构解雇,可以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得到公正裁决,
申诉者应向
仲裁部门
递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同时根据被告(被申请方)的数量另行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具体来说,
仲裁申请书需要包括以下各项重要内容:
首先,必须清晰列出
劳动者的
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所在职业,同时还要详细反映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例如其名称、所在地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等原则性要素。
其次,申诉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也需进行详尽陈述。
最后,为了表明
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资料以及相关
证人的姓名与居所地址。
对于确实无法亲自撰写仲裁申请书的人士,可选择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需确保记录清楚并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妥善记录,以便于告知另一方
当事人有关情况。
如果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日起的五天内,认定主张具备初步受理条件,便会正式受理此案件,同时向申诉者发函告知。
反之,则需书面通知申诉者予以拒绝受理,并解释理由。
若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拒绝或是
逾期未做决定有异议,申诉者仍有权就此
劳动争议事项寻求人
民法院的救济。
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机构继续执行
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不愿继续执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再履行,用人单位则需依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经济补偿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则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
若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