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适用范畴如下所述:
第一类,即为综合工时工作制。
具体来说,这类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类型的员工:
1.交通领域、铁路部门、邮政通信业务、水上运输业以及航空公司等涉及连续作业岗位的从业者;
2.从事地质矿藏的探索开采、
建筑工程、海盐制造、糖果加工以及旅游景点服务等受到季节和自然条件制约行业的部分劳动力;
3.同时还涵盖了那些由于市场环境变动导致生产任务呈现不规律性且需要坚守在一线的
劳动者;
4.由于工作场所较为偏远需要进行集合住宿生活和工作作息安排的员工;
5.负责单位安保事务的普通员工及非生产性的值班人员;
6.以及基于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需实施这种特殊工作制度的其他情况。
其次是不定时工作制。
在此种体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这项特殊待遇:
1.国有企业中的高层管理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领导层的关键人物);
2.非国营企业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提前确定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才;
3.
承包出租车运营业务的驾驶人员;
4.作为最
高管理者的专职司机和秘书;
5.因外务工作性质特殊、难以按照正常标准工作时间来衡定其工作表现的
从业人员,例如销售人员;
6.在工作承接量和薪资利益紧密挂钩机制下的推销员、长途运输以及押运物流人员;
7.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工作量与
工资收入直接捆绑的个别长距离装卸员工,例如在铁路、港口、仓库等场所工作的此类雇员。《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