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性员工自确认怀孕之日起至生育第三个孩子为止的整个时期内,所在单位具有不得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
然而,员工有权随时决定是否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雇佣关系。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雇主都必须遵守此项法律
法规,即在雇员怀孕、
产假以及哺乳期这段时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雇所有女员工或单方面终止其
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员工本人也有权利在任何时间点选择
辞职,进而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