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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了非工伤的损伤,以致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完成原有职务,亦无能力履行并接受用人单位额外安置之工作岗位。
此时便须依据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若工作已经年满一整年者,应给予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贴;
反之,未满一年者则遵循全年度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于因病或是非因公负伤而被解雇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所伴随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2.当用人单位违背本法的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倍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金。
3.劳动者在本单位中服务的期限越长,每过一年就会得到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如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就需要按照一年金额来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服务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话,就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新修订: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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