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如若劳动者选择不再与用人单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首先,倘若用人单位决定保持原有或进一步提升原有的工作环境、待遇等就业条件,而劳动者仍坚决反对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其次,假如因某些因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先前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且劳动者选择拒绝续约,此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