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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在双休日期间是不是属于加班

在我们外出工作且不得不与客户保持紧密联系或者是必须完成其他相关任务之际,所花费的时间将全权由个人自由支配。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充分地考虑到出差人员的饮食起居以及其他实际生活需求问题,这实际上就等同于一种短期内的不定时工作制度。
对于这样的特殊境况,我们是否应该支付那些外出执行任务期间恰巧遇到的双休日加班费用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客观评判和处理。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第一个可能出现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能够拿出确实可靠的证据显示他们其实已经在那两天的周末付出了辛勤的劳动,那么毫无疑问,这些时光应被视为加班时刻。
这时候,用人单位就需要做出合理的应对之策,要么尽量安排补休,要么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在休息日仍然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却无法给予补休的,用人单位务必向员工发放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的两倍的薪资作为补偿。
接下来,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第二种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那个难得的双休日实际上并没有付出任何体力上的劳动,反而在旅行地成功度过一个宝贵的假期,虽然这种旅途的休息方式可能相较于居家生活略显不同,但是既然并未产生任何额外的经济价值,所以这种状况不会被视为加班,用人单位也就不需要为此另行支付加班费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新修订: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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