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咱们那怀孕的姐妹们得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呢,首先得说说这几条,都是国家给咱定下的规矩:
1、不准辞退怀孕的姐姐们。
不管是哪一天开除,只要人家肚子里还怀着娃儿,你就没权力跟她说拜拜了,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了,也要等孩子生下来再过一年才行哦,不过如果是这个姐姐自己想走的话,那就另行商量啦;
2、工作轻松点,别让孕妇受累。
就是说啊,姐们儿怀孕期间,你不能随便找理由让她们干重活儿或者那些对胎儿不好的工作,比如那些需要长时间站着或者熬夜加班之类的。
特别是对于已经怀到7个月以上的姐姐们,更应该照顾一些,加班或是上夜班这些事儿都尽量不要安排了;
3、就让姐姐们多歇息会或者把工作减些吧。
孩子快出生的时候(大肚子基本有7个月那么大了),就要开始安排轻松的工作,尽量让她们在工位上放松一下,每天多休息几个钟头也是好的,尤其是不能安排上夜班哦。
如果情况允许的话,姐姐们自己提出申请,你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准许她请假两个半月哦,这样正好可以在预产期前做好准备;
4、怀孕期间做的体检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哦。
如果姐姐们在医院或者诊所预留的工作时间去做产前检查的话(比如说妊娠12周的初次体检),这段时间也是算工作时间的哦;
5、已经结婚等着要宝宝的姐姐们也要注意啊,这份工作可能不适合你们哦,比如说:
孕期打扮得漂漂亮亮,随后就怀孕的姐姐们,考虑到宝宝但是自己穿得不溜实,妨碍工作了,所以这一类的工作就不要强求她们去做啦,应该尽可能地帮助解决她们面临的困难,保障她们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