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司在您休产假期间遭遇企业经营困境并面临重组或倒闭所产生的赔偿问题,我们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您在贵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及月度工资收入情况。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在贵司工作满一整年度的员工,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待遇;
而在过去的半年至一年内的工作经历则视作一个完整年度来对待,同样享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至于那些在贵司工作尚未达到半年时间的员工,也可以享受到半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
此外,关于贵司破产后的财产处理原则,我们建议遵循以下程序:
在扣除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与共同收益债务之后,剩余的资金将依次用于以下方面的清偿:
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医疗补贴、残疾津贴、抚慰金等费用,再是那些必须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还有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向员工支付的款项。
其次,将会对破产人欠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务进行清偿。
最后,如果还有剩余的资金,就会用来清偿一般的破产债权。
在所有清偿请求都无法被完全满足时,我们将会依据比例原则来进行分配。
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和高级经理们,他们的工资将依据该企业员工的平均薪酬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