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员工通常会经历试用期,不过雇主也可以选择直接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哦!若明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且缺乏试用期相关证明,那么我们默认雇主已经放弃了试用期,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试用期。
所以,建议雇主在确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就要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就试用期做出明文规定,因为如果之后补签的话可能就无法设定试用期啦。
至于口头约定的试用期,若是没有得到双方确认或者找不到其他的相关证据来证实,那它便视为无效,就是通俗意义上讲的“没实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