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如员工因未能达到岗位招募的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该劳动合同时将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期间,劳动者可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双方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自主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必提供任何详细的解释或理由。
然而,用人单位同样享有联邦政府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的权力,通过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是否无法满足岗位需求,从而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这个决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有确凿证据证实劳动者不具备录用条件的时候才合法有效,否则将会导致解聘决定的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的设立需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试用期的相关事项。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未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宜认为存在合法的试用期条款。
这种情况则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到了劳动法规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在事实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均可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倘若最终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该单位应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相当于双方约定的一个月工资金额。
如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劳动者可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主张用人单位对经济补偿金进行双倍补充,即相当于1.5个月的工资收入。
此外,如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平时工资的两倍应为法定加班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应差额,并且进一步要求其额外支付所扣除加班费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