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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亦未对此作出续签合同之决定,则贵公司有义务依照相关法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企业而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的具体情况可归纳如下几点:
首先,若劳动合同有效期即将到期且用人单位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不再续签该合同;
其次,当劳动合同期限已至,即便用人单位赞同继续签署合同,但又在续签的条款中规定的各项条件明显低于原签订协议时约定的标准;
另外,由于某种特定职责完成而致使以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得以结束;
紧随其后,如果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
进一步来看,当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命令关停、撤销或是用人单位方做出解散决策的时候;
最后,若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即将结束而不得不终止经营活动的话,同样需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经济补偿金的缴纳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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